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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农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闸门”,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来源:华北新闻网 创建时间:2024-01-22 20:59:15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乡村农民把改善住房作为人生大事,农村建房热度持续升高。据新华社报道,2020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自建房重特大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去年长沙望城“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前农村自建房屋存在的诸多问题,由于受农民自身缺乏建筑知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不足,加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滞后等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不少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重重,令人担忧。在此现实语境下,如何守住农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闸门”,无疑是一道亟待有解的监管命题。

守住农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闸门”,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农村自建房安全堪忧,个中原因十分复杂。其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政府监管缺失,存在监管跟进不力。多年来,农村自建房多是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基本上没有监管,只需要跟村干部打声招呼就可以。就算有些地方有监管,那也是表现在程序环节,只要农民建房履行审批程序即可,并不对农村自建房质量进行监管,也缺少有效监管手段。

二、农民缺乏建筑知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不足。农村群众普遍缺乏建筑安全质量意识,凭经验自己设计,受限于经济能力,加上侥幸心理,为节省开支,对房屋质量要求不是很高自行购买材料、甚至主动“偷工减料”,聘请当地泥瓦工施工的建房方式依然是主流,自建房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后期随意加建、改建的行为,更是加大了事故发生几率。

三、法律规范不健全。尽管目前我国在建筑工程质量的依法监管方面已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6条规定,只有三层以上住房的建设管理才能适用《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现实中农民的自建房大多在三层以下,《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农房建设无强制性政策措施,未将其纳入规范性管理。加之2004年7月国家已经废止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导致承建农民低层住宅施工的个体工匠并不需要任何施工资质,从而在实际上让农村自建房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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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起倒塌事故,都是一次惨痛的教训。为此建议:

一、加强、加大农村自建房全程监管。明确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从规划选址、建设审批、现场放线、动态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服务等工作,并赋予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处理职权;完善执法监管查处体制机制,明晰农村违规自建房查处主体,对违法占地、违规改(扩)建、破坏房屋结构等行为,从市场监管、消防、住建、自然资源等方面开展多维度强力执法。

二、强化住房质量安全宣传,提高农民对住房质量安全意识。定期由村镇服务站的志愿者与相关专业人员走访农民,提供相关知识的讲解,促使建房者自身重视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倡导村民在进行自建用房的拆、改、建时,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三、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农村自建房质量标准和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层政府监管农村自建房质量提供法律和标准依据。应对农村自建房的选址、设计、施工、建材、面积、安全措施等进行明确,对建设标准、质量监理及监管责任等各个环节予以强制约束,做到农村建房发生建筑质量安全、人员财产安全事故时有法可依。(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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